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化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