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