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