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