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水库水源、流域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二)按照水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水库保护管理方案;(三)做好本辖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