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