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