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