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宣传兰州南北两山绿化精神,推广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南北两山绿化的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