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