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