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