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