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