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分质用水,将污水处理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对再生水的使用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石化、冶金、纺织、造纸、热电等耗水量大的用水行业应当增加再生水的使用量。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