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