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用水。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用水指标申请书;(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