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五年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