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