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