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