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