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