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