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