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