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