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