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