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