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市容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