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