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