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