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区内厕所的粪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做到厕所、化粪池无冒溢。清运粪便时,必须密闭,避开主要干道,并于每日早七时前结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