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科研、生物制品、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和进入生活垃圾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