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区内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开工前,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沿途不得撒漏;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达到工完场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扣除建筑垃圾处理费,退回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余额。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