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个体业户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自行清运的,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