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个体业户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自行清运的,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