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