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