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