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临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