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公安、农业、国土、水利、文化、旅游、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