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置界标,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