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