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