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