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