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