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进行蓄水;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