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组织鉴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