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库管理范围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排污口;

(二)炸鱼、毒鱼、电鱼;

(三)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四)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强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