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库工程投资者和水库工程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水库工程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经营的项目、期限,承包当事人的管理责任,并对工程安全、维护、养护、水量、水质、效益、综合经营、险情报告、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